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二章 布图设计专有权第九条有效布图设计专有权属于布图设计创作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依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志而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布图设计,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创作者。由自然人创作的布图设计,该自然人是创作者。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