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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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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布图设计专有权
第八条
有效
布图设计专有权经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登记产生。
未经登记的布图设计不受本条例保护。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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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