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四章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行使第二十三条有效下列行为可以不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一)为个人目的或者单纯为评价、分析、研究、教学等目的而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二)在依据前项评价、分析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基础上,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布图设计的;(三)对自己独立创作的与他人相同的布图设计进行复制或者将其投入商业利用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