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四章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行使第二十二条有效布图设计权利人可以将其专有权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布图设计。转让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许可他人使用其布图设计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