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第七章 岗位等级调整第三十六条已修改文职人员的岗位等级,一般应当逐级晋升。表现特别优秀的可以提前晋升,表现特别优秀、工作特别需要的可以越级晋升。文职人员岗位等级的降低,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7年9月27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