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第七章 岗位等级调整第三十五条已修改文职人员晋升岗位等级,在现等级岗位任职的最低年限:(一)管理岗位局级正职、局级副职分别为5年,处级正职至科级正职分别为4年,科级副职以下分别为3年;(二)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分别为4年、4年、3年。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7年9月27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