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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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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有效

军事机关应当向驻地人民政府介绍军事设施的有关情况,听取驻地人民政府的意见;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驻地军事机关介绍经济建设的有关情况,听取驻地军事机关的意见。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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