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军事机关应当向驻地人民政府介绍军事设施的有关情况,听取驻地人民政府的意见;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驻地军事机关介绍经济建设的有关情况,听取驻地军事机关的意见。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