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依照军事设施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制定军事设施保护措施;(二)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协调解决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的有关事宜;(三)组织开展军事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四)组织开展军事设施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