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五章 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和军用输油、输水管道的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军事设施保护法所称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包括:(一)架空线路:电杆(杆塔)、电线(缆),变压器、配电室以及其他附属设施;(二)埋设线路:地下、水底电(光)缆,管道、检查井、标石、水线标志牌,无人值守载波增音站,电缆充气站以及其他附属设施;(三)无线线路:无人值守微波站、微波无源反射板、各类无线电固定台(站)天线以及其他附属设施。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