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军事设施保护法所称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包括:

(一)架空线路:电杆(杆塔)、电线(缆),变压器、配电室以及其他附属设施;

(二)埋设线路:地下、水底电(光)缆,管道、检查井、标石、水线标志牌,无人值守载波增音站,电缆充气站以及其他附属设施;

(三)无线线路:无人值守微波站、微波无源反射板、各类无线电固定台(站)天线以及其他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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