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三章 作战工程的保护第十八条有效新建工程和建设项目,确实难以避开作战工程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拆除或者迁建、改建作战工程的申请;申请未获批准,不得拆除或者迁建、改建作战工程。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