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三章 作战工程的保护第十七条有效禁止私自开启封闭的作战工程,禁止破坏作战工程的伪装,禁止阻断入出作战工程的通道。未经作战工程管理单位的上级师级以上主管军事机关批准,不得对作战工程进行摄影、摄像、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不得在作战工程内存放非军用物资器材或者从事种植、养殖等生产活动。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