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章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保护第十一条有效划为军事管理区的军民合用港口的水域,实行军地分区管理;在地方管理的水域内需要新建非军事设施的,必须事先征得有关军事设施管理单位的同意。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