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第四章 空域安全保卫第二十四条有效负有三峡枢纽安全保卫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空域安全保卫区安全情况的动态监控,发现违反三峡枢纽空域安全保卫规定的升放或者飞行活动,应当立即协调有关部门查明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