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第四章 空域安全保卫第二十三条有效禁止在空域安全保卫区进行风筝、孔明灯、热气球、飞艇、动力伞、滑翔伞、三角翼、无人机、轻型直升机、航模等升放或者飞行活动。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