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第三章 水域安全保卫第十九条有效禁航区是禁止船舶和人员进入的水域。除公务执法船舶以及持有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签发的作业任务书和三峡通航管理机构签发的施工作业许可证的船舶外,任何船舶和人员不得进入禁航区。禁航区应当设置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岗哨。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