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第三章 水域安全保卫第十八条有效通航区是由三峡通航管理机构统一指挥调度过闸船舶进出引航道和通航建筑物的特定区域。船舶应当按照调度指令有序进出引航道和通航建筑物,不得在通航区内擅自停泊,不得抢航、追越或者有其他扰乱水上交通秩序的行为。过闸期间船员、乘客不得擅自离开本船,不得攀爬通航建筑物。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