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章 罚则第三十六条已废止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生产,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