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二章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职责第十二条已废止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应当对每个煤矿建立煤矿安全监察档案。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对每次安全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应当作详细记录,并由参加检查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签名后归档。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