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广播电视设施的义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广播电视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均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