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措施第十七条有效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的专用供电、供水、通信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予以保障。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对重要的广播电视设施配备备用电源、水源等设施。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