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第二十五条有效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一)项目批准文件;(二)城乡规划;(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专业规划的要求为依据。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