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条例/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第十七条已废止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