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已修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在境内境外上市或者同外商合资、合作,应当事先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中,外商投资的比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