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已修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