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