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四章 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第二十七条有效使用者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时,应当提供其使用的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名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和使用的方式、数量、时间等有关使用情况;许可使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使用者提供的有关使用情况涉及该使用者商业秘密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负有保密义务。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