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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第九条

有效

生产者应当建立并保存汽车产品设计、制造、标识、检验等方面的信息记录以及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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