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生产者应当建立并保存汽车产品设计、制造、标识、检验等方面的信息记录以及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