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生产者应当将下列信息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备案:(一)生产者基本信息;(二)汽车产品技术参数和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三)因汽车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故障而发生修理、更换、退货的信息;(四)汽车产品在中国境外实施召回的信息;(五)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要求备案的其他信息。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