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三十八条有效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文化研究、开展公益慈善等活动,受法律保护。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