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三十七条有效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