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院校第十五条有效宗教院校变更校址、校名、隶属关系、培养目标、学制、办学规模等以及合并、分设和终止,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