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
法规
部门文件
关于
中文
English
宗教事务条例
/
第三章 宗教院校
第十一条
有效
宗教院校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设立。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设立宗教院校。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第十条
回到全文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