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督导条例/第三章 督导的实施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督导报告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