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督导条例/第三章 督导的实施第二十三条有效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结束,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督导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还应当将督导报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备案。督导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