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第二十五条有效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合同的当事人因执行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当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当事人未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中国人民法院起诉。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