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蓄滞洪区运用前,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蓄滞洪区内人员、财产的转移和保护工作,尽量减少蓄滞洪造成的损失。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