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蓄滞洪区的安全建设和管理,调整产业结构,控制人口增长,有计划地组织人口外迁。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