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为防止重复建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出口加工区(以下简称加工区),只能设在已经国务院批准的现有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