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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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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第二章 对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十六条

有效

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的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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