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第二章 对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第十四条有效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由货主或其代理人根据加工区管理委员会的批件,填写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向主管海关备案。备案清单由海关总署统一制发。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