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并互相通报实验室数量和实验室设立、分布情况,以及三级、四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情况。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8年3月19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