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第二十五条已修改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8年3月19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