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第十三条已修改需要通过铁路、公路、民用航空等公共交通工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承运单位应当凭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批准文件予以运输。承运单位应当与护送人共同采取措施,确保所运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安全,严防发生被盗、被抢、丢失、泄漏事件。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8年3月1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