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第十二条已修改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由不少于2人的专人护送,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通过公共电(汽)车和城市铁路运输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8年3月1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