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有效劳动安全卫生的监督检查,由卫生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