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有效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