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