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