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二章 无障碍设施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推进下列机构、场所的无障碍设施改造:(一)特殊教育、康复、社会福利等机构;(二)国家机关的公共服务场所;(三)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单位的公共服务场所;(四)交通运输、金融、邮政、商业、旅游等公共服务场所。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