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二章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与劳务人员第六条有效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三)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五)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